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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陈小华,潘春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陈小华,潘春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责人魏懋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小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春洪,女,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昭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华、潘春洪、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时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财产线索,另本案中抵押给申请人的被执行人陈小华所有的苏JXXX**号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扣押,等待处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时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