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