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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彩芹、方俊瑛等与李进勇、孙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芹,方俊瑛,方义礼,曲思芬,李进勇,孙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张彩芹,城镇居民。原告方俊瑛,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张彩芹,城镇居民。原告方义礼,农民。原告曲思芬,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勇,城镇居民。被告孙智华,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芹、方俊瑛、方义礼、曲思芬诉被告李进勇、孙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时补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原告张彩芹、方俊瑛、方义礼、曲思芬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刘范波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