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于民一初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志英与佟明光、张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英,佟明光,张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一初字第02557号原告:李志英,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忠秀,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佟明光,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健,女,1986年12月7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委托代理人:简长杰,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高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纪宏,男,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李志英与被告佟明光、张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武 晶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李晓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