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陈红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陈红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王国华。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国会,系原告丈夫,五里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陈红新。原告王国华诉被告陈红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