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郑浩东与徐杰、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浩东,徐杰,戴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478号原告:郑浩东。委托代理人:沈贇。被告:徐杰。被告:戴小萍。原告郑浩东为与被告徐杰、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0元,由原告郑浩东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