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唐永生与被执行人邵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生,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唐永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邵海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唐永生与被执行人邵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31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永生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邵海军履行给付1.26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海军给付0.5万元,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31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旭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