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何兆强、黎淑英、徐召祥、罗颖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何兆强,黎淑英,徐召祥,罗颖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原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05568。负责人刘华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兆强,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系佛山市南海区兆泰机械模具加工厂经营者。被告黎淑英,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徐召祥,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罗颖壮,男,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徐召祥、罗颖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徐召祥、罗颖壮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徐召祥、罗颖壮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440604112110484059),约定:原告向被告何兆强发放贷款100000元整;贷款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何兆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被告何兆强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支付罚息,被告黎淑英作为被告何兆强的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被告徐召祥、罗颖壮作为保证人承诺为被告何兆强的上述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何兆强发放了贷款100000元,但被告何兆强并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何兆强、黎淑英立即清偿贷款本金43520.9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3%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3年9月27日为1785.65元;本息暂合计为45306.61元);二、被告徐召祥、罗颖壮对被告何兆强、黎淑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核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何兆强、黎淑英自2013年7月30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止至2013年12月23日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尚欠原告本金43520.96元、利息1651.68元,罚息2429.15元。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已经送达给被告的证据,本案诉状副本于2013年10月9日送达被告何兆强、黎淑英。涉案《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罚息利率为22.95%。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无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及义务。被告何兆强、黎淑英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徐召祥、罗颖壮的责任问题。前述被告在涉案《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确认,承诺对《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下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召祥、罗颖壮对被告何兆强、黎淑英的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3520.9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3日利息为1651.68元,罚息2429.15元,从201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22.95%计算);二、被告徐召祥、罗颖壮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32元,财产保全费473元,合计1405元,由被告何兆强、黎淑英负担,被告徐召祥、罗颖壮对被告何兆强、黎淑英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欠款时将该诉讼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何健仪书 记 员 陈业翔书记员陈业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