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岳执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刘进伟,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岳执字第00474-1号申请执行人陈锋。被执行人刘进伟。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栗塘村。法定代表人刘进伟,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锋与被执行人刘进伟、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进伟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的房产5套(权证号:攸房权证网岭字第00008936、00008941、00008938、00008939、000089**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进伟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的5套房产(权证号:攸房权证网岭字第00008936、00××41、00008938、00××39、00008940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