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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艾某某甲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甲,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艾某甲,委托代理人艾某乙,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甲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绿源小区4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并由尚某某提供横房权证横山县第0003**号房产作抵押向本院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绿源小区4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