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艾某某甲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甲,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艾某甲,委托代理人艾某乙,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甲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绿源小区4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并由尚某某提供横房权证横山县第0003**号房产作抵押向本院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绿源小区4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