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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张冬涛、杨胜军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冬涛;杨胜军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冬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东莞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胜军,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东莞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冬涛、杨胜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冬涛、杨胜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冬涛受同案人范愈添、钟健雄(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雇请,驾驶豫R×××××货车到东莞市黄江镇莞樟公路塑胶市场附近范愈添、钟健雄指定的地点运载麻黄草往本市甲西镇。经过磅运载的麻黄草重4.89吨,双方约定运费为人民币3000元。21日凌晨0时20分,被告人张冬涛按范愈添指定的路线将麻黄草运载到本市东海镇长信加油站后,经与范愈添联系,由钟健雄带路,于21日凌晨2时,将麻黄草运到距离甲西镇7、8公里的地方卸货。卸货后,范愈添付给被告人张冬涛运费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21日下午1时许,范愈添又打电话给张冬涛,要求雇请为其运载麻黄草,并称这次要装两车,让张冬涛叫多一辆车运载,张冬涛便串招杨胜军一同运输。尔后张冬涛、杨胜军分别驾驶豫R×××××和R87022货车前往东莞市黄江镇莞樟公路塑胶市场附近装载麻黄草,豫R×××××货车运载5.89吨、R87022货车运载4.84吨,并约定每车运费为人民币3000元。张冬涛、杨胜军按张冬涛第一次运载方式于2013年3月22日凌晨将麻黄草运到甲西镇的一个村庄卸货,范愈添付给运费人民币6000元后,张冬涛、杨胜军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23日下午1时31分,范愈添再次打电话给张冬涛,要求雇请为其运载两车麻黄草,张冬涛又串招杨胜军一同运输。双方约定每车运费仍为人民币3000元。张冬涛、杨胜军同样分别驾驶豫R×××××和R87022货车前往东莞市黄江镇莞樟公路塑胶市场附近装载麻黄草,以同样的方式运载。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当张冬涛、杨胜军驾驶的货车途经本市金厢镇观音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计重5.17吨、豫R×××××货车运载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计重3.51吨。经鉴定: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检出麻黄碱的成分,价值人民币155100元;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检出麻黄碱的成分,价值人民币1053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原审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冬涛、杨胜军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竟为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冬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杨胜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张冬涛上诉提出其只是运输,不清楚所运载的货物是什么,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上诉人杨胜军提出其只是受同案人张冬涛所雇请运输,不清楚所运载的货物是什么,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张冬涛受同案人范愈添、钟健雄(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雇请,驾驶豫R×××××货车到东莞市黄江镇莞樟公路塑胶市场附近范愈添、钟健雄指定的地点运载麻黄草往陆丰市甲西镇。经过磅运载的麻黄草重4.89吨,双方约定运费为人民币3000元。21日凌晨0时20分,被告人张冬涛按范愈添指定的路线将麻黄草运载到本市东海镇长信加油站后,经与范愈添联系,由钟健雄带路,于21日凌晨2时,将麻黄草运到距离甲西镇7、8公里的地方卸货。卸货后,范愈添付给被告人张冬涛运费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21日下午1时许,范愈添又打电话给张冬涛,要求雇请为其运载麻黄草,并称这次要装两车,让张冬涛叫多一辆车运载,张冬涛便串招杨胜军一同运输。尔后张冬涛、杨胜军分别驾驶豫R×××××和R87022货车前往东莞市黄江镇莞樟公路塑胶市场附近装载麻黄草,豫R×××××货车运载5.89吨、R87022货车运载4.84吨,并约定每车运费为人民币3000元。张冬涛、杨胜军按张冬涛第一次运载方式于2013年3月22日凌晨将麻黄草运到甲西镇的一个村庄卸货,范愈添付给运费人民币6000元后,张冬涛、杨胜军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23日下午1时31分,范愈添再次打电话给张冬涛,要求雇请为其运载两车麻黄草,张冬涛又串招杨胜军一同运输。双方约定每车运费仍为人民币3000元。张冬涛、杨胜军同样分别驾驶豫R×××××和R87022货车前往东莞市黄江镇莞樟公路塑胶市场附近装载麻黄草,以同样的方式运载。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当张冬涛、杨胜军驾驶的货车途经陆丰市金厢镇观音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计重5.17吨、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计重3.51吨。经鉴定: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检出麻黄碱的成分,价值人民币155100元;豫R×××××货车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检出麻黄碱的成分,价值人民币1053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2份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在陆金碣公路工作中发现二辆嫌疑车辆:经对车辆进行检查,在张冬涛驾驶的豫R×××××重型厢式货车查获疑似麻黄草约5吨;在杨胜军驾驶的豫R×××××重型厢式货车查获疑似麻黄草约3.5吨。遂决定对张冬涛、杨胜军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的《抓获经过》2份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在该市金厢镇陆金碣公路十二岗观音岭路段查获二辆涉嫌运载疑似麻黄草的六轮货车,张冬涛驾驶豫R×××××货车、杨胜军驾驶豫R×××××货车,遂将张冬涛和杨胜军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5月30日19时58分,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华南塑胶城附近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偏僻空旷,东面为华南塑胶城,西面为东莞市环城高速路,南面为公路,北面为山丘。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物证。拍摄现场照片7张。4.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3年3月24日10时20分,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对位于陆丰市金厢镇陆金碣公路十二岗观音岭路段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东面为碣石镇方向,西面为林区,南面为海域,北面为山丘。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物证。拍摄现场照片2张、制作现场图1张。5.陆丰市公安局陆公搜字[2013]00058号《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3月24日3时20分,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对张冬涛的人身及其所驾驶车辆进行搜查:从该车的后厢货仓中查获疑似麻黄草一车,重约5吨,均用编织袋包装,未再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证据。拍摄照片3张,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6.陆丰市公安局陆公搜字[2013]00057号《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3月24日2时15分,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对杨胜军的人身及其所驾驶车辆进行搜查:从该车的后厢货仓中查获疑似麻黄草一车,重约3.5吨,均用编织袋包装,未再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证据。拍摄照片3张,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7.《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证实:张冬涛驾驶的豫R×××××货车所载货物净重5.17吨;杨胜军驾驶的豫R×××××货车所载货物净重3.51吨。8.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调证字[2013]0015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证实:调取雇请被告人运载麻黄草的老板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7××××8581、136××××0470的用户资料及2013年1月至4月的通话(短信)记录及基站信息。9.粤B×××××起亚小汽车的信息表证实:粤B×××××起亚小汽车的所有权人是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10.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的《证明》及《租车单》证实:该公司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粤B×××××起亚小汽车租赁给范愈添。11.陆丰市公安局《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冬涛的出生时间为1982年10月13日;杨胜军的出生时间为1983年7月25日。(二)鉴定意见1.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3]191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查获张冬涛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检出麻黄碱的成分。2.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3]19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查获杨胜军运载的植物茎枝状物,检出麻黄碱的成分。3.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3]82号《关于对被查获麻黄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植物茎枝状物麻黄草3.51吨,价值计人民币105300元。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3]81号《关于对被查获麻黄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植物茎枝状物麻黄草5.17吨,价值计人民币155100元。(三)上诉人供述1.上诉人张冬涛的供述:2013年3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一个开着粤B×××××白色起亚牌汽车的老板来雇请我帮其运载“龙须”草往陆丰,约定一次运载4、5吨,运费为人民币3000元。我答应后,该老板于当天11时左右打电话叫我到东莞市黄江镇高速路口旁的一个广场装货,我开车到达后,老板叫人把货搬到我车上,经过磅该货总重4890千克。尔后,老板叫我晚点出发,并指定路线给我们行驶,让我到陆丰后在与其联系。我将货运到陆丰长信加油站后与该老板联系,次日凌晨0时20分,该老板让我将货运到乌坎村前的圆形环岛,然后跟另一辆车走,该车是老板的同伴开的,2013年3月21日凌晨2时,我将货运到离甲西镇7、8公里的一个村卸货,卸货后老板给我运费3000元。老板还交代我把货仓扫干净不要留痕迹。2013年3月21日下午1时左右,该老板打电话叫我下午2时30分到东莞市黄江镇的广场装货,说这次要装两车,让我叫多一辆车运载。我就叫老乡杨胜军一同去运输,这次我的车装5890千克,杨胜军的车装4840千克,约定每车运费人民币3000元。我们按我第一次运载时老板指定的路线及由其同伴带路将货运到交货地,老板给我运费人民币6000元,我分给杨胜军3000元。2013年3月23日下午1时31分,该老板又打电话叫我们两辆车去运货,我们于当天下午4时20分到黄江镇的广场装货,当晚8时出发,3月24日凌晨1时到达陆丰长信加油站,凌晨1时30分,当我们的车行驶至金厢镇水月宫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老板在汕尾的电话号码是137××××8581和136××××0470,前两次的过磅单在卸完货后被该老板拿走,这次的过磅单在我手里,我们运载的货物是没有合法手续的。经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张冬涛辨认出7号照片(钟健雄)就是叫其帮忙运草并带路的男子,另一组10号照片(范愈添)就是两次交给其运费的男子,并辨认出粤B×××××的小轿车就是找其运货的男子所驾驶的车辆。2.上诉人杨胜军的供述:2013年3月21日下午5时许,我老乡张冬涛因忙不过,叫我一起去运载货物,货物是在东莞市黄江镇高速路口附近装货,当天运载的货物经过磅是4.84吨,运费为人民币3000元。运货装车地点、运送路线及卸货地点是老板告诉张冬涛的,我跟着张冬涛的车走,并于22日凌晨在一个村庄卸货,卸货后老板付给我们运费各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张冬涛叫我去运载货物时,同样在东莞市黄江镇高速路口附近装货,我车装载的货物重3.51吨,运费同样是人民币3000元,尔后,跟第一次一样,由老板带路,我跟张冬涛的车走,当车途经金厢观音岭浴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我们运载的货物是没有合法手续的。经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杨胜军辨认出9号照片(钟健雄)是与其运货到陆丰的男子。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冬涛、杨胜军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均不符合本案事实,不予采信。但鉴于二上诉人系受他人雇请,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偏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冬涛、杨胜军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一、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冬涛、杨胜军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冬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胜军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海钦审判员  陈世礼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能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