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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宴华春申请执行韦从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华春,韦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晏华春,男,193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长滩镇天马村一组36号。被执行人韦从英,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石道乡象嘴村七组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203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韦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富顺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从英在富顺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013.00元至富顺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