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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自平与莫德保、卢连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平,莫德保,卢连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9号原告黄自平。被告莫德保。被告卢连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自平诉被告卢连弟、莫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7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唐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