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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亚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02号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XX均,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费·某(英文名:WANARTHURKUEN),男,*年*月*日出生,澳大利亚籍公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亚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871元(其中:受理费6921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吴某均已预付),减半收取受理费,由原告吴某负担受理费3460.5元、公告费950元。审 判 长  周湘艳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梁启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