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小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政府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朝鲁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5日晚20时14分,西乌旗交警大队在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富利来购物中心门前巡逻执勤时发现,蒙HH53**号黑色启振牌小型轿车有酒后驾驶嫌疑,逐拦停该车辆。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人郑小勇有酒后反应,即对郑小勇进行酒精测试,并对该测试过程进行拍照。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其血样乙醇检验,徐驰血液中乙醇含量154.1㎎/100ml,涉嫌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技术检验报告锡公安酒检字(2013)430号;查获经过;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对娜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郑小勇的供述材料;被告人郑小勇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员、车辆信息详细资料调取情况;被告人郑小勇危险驾驶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小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吉木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