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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诉被告Mor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Mor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龙某,武钢职工大学退休职工。被告Mor某,美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Mor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小兰人民陪审员  周 媛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