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天村村部二楼。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纪琼,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与长江东大街交叉东方大厦5、6楼。法定代表人罗战平,总经理。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BOBO天下城28008室。代表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40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 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钰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