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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太原挂面厂与王宝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挂面厂,王宝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太原挂面厂。法定代表人武晋平,厂长。委托代理人董艳萍,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宝顺,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挂面厂与被告王宝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租金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挂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七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德胜人民陪审员  芝 涛人民陪审员  闫 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