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太原挂面厂与王宝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挂面厂,王宝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太原挂面厂。法定代表人武晋平,厂长。委托代理人董艳萍,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宝顺,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挂面厂与被告王宝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租金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挂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七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德胜人民陪审员 芝 涛人民陪审员 闫 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