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催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催字第0030号申请人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祥伟。申请人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于2013年6月26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630417、出票人为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鲁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维嘉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