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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6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温向和与刘怀平、尚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向和,刘怀平,尚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183号原告温向和,男,1969年7月24日出色,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怀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尚万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向和诉被告刘怀平、尚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怀平、尚万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向和撤回对被告刘怀平、尚万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交。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