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6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温向和与刘怀平、尚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向和,刘怀平,尚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183号原告温向和,男,1969年7月24日出色,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怀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尚万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向和诉被告刘怀平、尚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怀平、尚万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向和撤回对被告刘怀平、尚万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交。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