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长林与虞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林,虞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819号原告李长林,男,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虞化龙,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林与被告虞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林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