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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赵某某,女,2005年9月10日生,汉族,山西盂县。法定代理人赵玉柱,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盂县。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8月6日生,汉族,山西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