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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曜维、米加发、董培兰、董会、董敏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曜维,米加发,董培兰,董会,董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董曜维,男,生于1977年1月9日,汉族,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米加发,女,生于1945年3月30日,汉族,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董培兰,女,生于1970年10月22日,汉族,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董会,女,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执行人:董敏,女,生于1975年9月1日,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负责人:高卫东,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曜维、米加发、董培兰、董会、董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北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