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永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栗志江与郝建朝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栗志江,郝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永执字第107号申请人执行人栗志江。被执行人郝建朝。本院在执行申��人栗志江与被执行人郝建朝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英军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子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