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泓、王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泓;王韧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809号原告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龙宝。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诚伟,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泓,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王韧磊,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泓、王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王泓认为,其与被告王韧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被告王韧磊与涉案债权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号,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09年起至今),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王韧磊认为,其与被告王泓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其与涉案债权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且自1999年起至今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XXX弄XXX号,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返还的借款,系通过支票形式交付被告王泓,由被告王泓通过付款凭单签领,且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由此可以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是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综上,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泓、王韧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泓、王韧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