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艳丽诉熊申华、商丘市梁园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刘艳丽,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申华,女,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包河桥东。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号金博大城*座*****层。法定代表人李秀生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6101479-5。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洪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