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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严柏锬与俞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柏锬,俞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严柏锬,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俞晓明,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严柏锬与被执行人俞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俞晓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蔡  仔  颖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