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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如明诉被告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明,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2号原告王如明,男,回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西街。被告张昕,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明诉被告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