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如明诉被告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明,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2号原告王如明,男,回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西街。被告张昕,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明诉被告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