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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卢廷林与翁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廷林,翁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卢廷林。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新。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张锦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廷林诉被告翁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卢廷林于2013年12月31日以补充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