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士明、黄海燕、陈友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明,黄海燕,陈友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龙辉勇,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士明,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海燕,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友红,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明、黄海燕、陈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士明、黄海燕、陈友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9920元,由湖南恒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艳芳审 判 员 李 岳人民陪审员 张 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逢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