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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华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于洁诉陈后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于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X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