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佟艳辉与被告李文阁、石宝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艳辉,李文阁,石宝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23号原告佟艳辉,男,1984年11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兴隆县半壁山镇西窝铺村北河套21号。身份证号:130822198411153018。被告李文阁,男,1948年10月10日生,回族,工人,住平泉县平泉镇药王庙村4组187号。被告石宝生,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河南村2组070号,身份证号:132624196307281510。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艳辉与被告李文阁、石宝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佟艳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0元,由原告佟艳辉清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