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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新东与沭阳县方明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东,沭阳县方明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李新东,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方明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旗。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十字社区管委会院内。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