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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27-2号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经理。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2013年12月日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沙咸云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