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明利与被申请人王艳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利,王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孙明利,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王艳宏,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2013年12月13日16时许,申请人孙明利驾驶冀G9F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旧1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207线交叉口处,左转弯行驶时与沿207线由西向东在躲避道路情况时驶入逆线的被申请人王艳宏驾驶的冀GN8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孙明利及同车乘员吴某某、孙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孙明利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艳宏驾驶的冀GN8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孙某某愿以自己所有的冀GEF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艳宏驾驶的冀GN8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