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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翔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诉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村镇口路1号。法定代表人MAK,JINWEIJOSEPH委托代理人周信东、林志伟,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羊城创意产业园3-07A。法定代表人郑凯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广兴创展(厦门)石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