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胡妙富与祝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妙富,祝丽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6号原告胡妙富。被告祝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妙富诉被告祝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妙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