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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胡妙富与祝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妙富,祝丽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6号原告胡妙富。被告祝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妙富诉被告祝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妙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