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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11号原告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仕强,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伏宝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