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欧阳勇、吕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勇,吕佳,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170-5。法定代表人顾德,董事长。被告欧阳勇,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吕佳(曾用名吕佳阳),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47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勇,总经理。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勇、吕佳及第三人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必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