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梅与被告袁升斌、瑞特尔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袁升斌,瑞特尔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金梅。被告袁升斌。被告瑞特尔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梅与被告袁升斌、瑞特尔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