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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号原告乔某,男,193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乔怀琴(系原告乔某女儿),女,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某,女,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