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深圳市天方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深圳市天方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42号原告张小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天方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A座1608。法定代表人宛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凤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小军诉被告深圳市天方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小军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方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