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元生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元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元生,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元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元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赖元生驾驶桂B7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岳临高速由南往北行驶至325KM+630M路段时,雾天而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前方交通拥堵,制动不及时采取转向措施后撞向前方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李某某驾驶的赣C170**号重型厢式货车,赣C170**号重型厢式货车前行撞上前方鲁QC23**号重型半挂式牵引车,造成桂B7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龙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赣C170**号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胡某某六级、九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赖元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赖元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赖元生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元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和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元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元生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元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元生的刑期从2013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贺雪梅人民陪审员 蒋枝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