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盈壮与李锋、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盈壮,李锋,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陈盈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循杏,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映波,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锋,男,汉族。被告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83号五楼505房。法定代表人周永强,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熊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盈壮诉被告李锋、广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盈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盈壮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曼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丝茗廖佳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