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8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吕润波、熊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吕润波,熊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8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一、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0856965-7。负责人黄惠山,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杰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润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被执行人熊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吕润波、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润波支付人民币2,691,090.16元及利息,请求两被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46,522元及律师费人民币37,438.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润波、熊为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地房产(房产证号XX**,系本案抵押房产)、被执行人熊为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地房产(房产证号XX**)和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地房产(房产证号XX**),另外,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润波名下的车辆一部,车牌号码为粤BXX**。因本案所查封的抵押房产已足够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熊为名下其他房产的查封措施。201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付清了本案的全部款项,请求本院予以结案。201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29,310.9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并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润波、熊为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地房产(房产证号XX**)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润波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XX**车辆的查封。三、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