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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摩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摩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利雄。委托代理人:沈剑波。委托代理人:赵俊。被告:浙江摩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摩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德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