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赵某某,女,现年48岁。委托代理人夏习舜,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现年50岁。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