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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渠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龚正明与李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明,李玉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40号原告龚正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玉春,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龚正明诉被告李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正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明撤回对被告李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龚正明负担。审判员  袁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