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广兴与王璐、丁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兴,王璐,丁巧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刘广兴。委托代理人:朱根祥。被告:王璐。被告:丁巧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兴与被告王璐、丁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