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杭萧刑执字第2号罪犯郑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3)杭萧刑初字第184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罪犯郑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建议对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郑某某患有肝癌术后复发、乙肝肝硬化,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搜索“”